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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漯河人事考试网   2008-12-29 14:50:58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于做好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豫人文【2008】158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名信息管理工作

1.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组织所辖范围报名;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驻豫部队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自2008年12月17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 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级别、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专业类别。级别、专业设置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二)。

从200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

四、报名要求

(一) 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2份;

3. 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4. 2009年在校毕业生报考护理初级(士),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审核时须提交省招生办批准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原件和2份复印件。

(二)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3、报考全科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以及114)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人[1998]26号)要求,凡申报026-083以及088、114代码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工作情况鉴定表》。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009年2月9日至20日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于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在报名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加盖公章统一到省卫生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省卫生厅人事处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人事厅核准后,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及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同级人事考试中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考点、接送试卷、组织考试。

五、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16、1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

时间

5月9日

基础知识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5月10日

专业知识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在省直和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七、考务工作安排

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各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2009年1月23日前各考点完成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工作。

2009年2月5日至20日,各省辖市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2009年2月25日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报考专业和科目。

2009年2月25日,省卫生厅和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数据函告省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9年3月12日前,各考点根据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2009年3月12日考区完成审核考场安排。

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4月24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2009年4月15日前确定试卷接收人员,并将接收试卷详细地点、接收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9年4月20日前,考区打印《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用于试卷交接。

2009年4月21日至5月6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须严格按照《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与押运干警一起逐个开箱检查,以试卷袋为单位进行试卷袋面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交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

八、考试费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 〔2008〕52号),中级每人每科收65元,初级每人每科收45元。

九、考试组织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有关政策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 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的有效证明。

(四)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 , 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上面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附件:1、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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