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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职称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漯河人事考试网   2009-06-16 18:01:08 作者:漯河市考试中心 来源: 文字大小:[][][]
1、应考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2)在答题纸和草稿纸中作明显标记的;
(3)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4)在答题纸上使用涂改(修正)液的;
(5)答题纸上字迹辨认不清的。
2、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用双色笔答题的,在试卷、答题纸上作标记的;
(2)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或互换答卷的;
(4)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5)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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